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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

发布时间:2021-09-19 05:04:48 阅读: 来源:角钢厂家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快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快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8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注:上述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较为平稳,实现营业收入315,165,711.3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56%,实现营业利润56,193,726.72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5%;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3,889,050.66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8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62,815.65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0%,主要系报告期内产品研发投入增加、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以及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波动所致;基本每股收益0.56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2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20%,较上年同期下降12.98%,主要系报告期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614,869,285.46元,较本报告期期初增长81.02%;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97,143,530.53元,较本报告期期初增长124.38%;公司股本88,880,000.00股,较本报告期期初增长33.33%;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5.59元,较本报告期期初增长68.37%,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积累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致。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中对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为: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同比变动-25.00%至15.00%、变动区间为3,585.81万元至5,498.25万元,公司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与公司三季报披露的全年业绩预计不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2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五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以通讯与现场相结合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和方式于2019年2月1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俞小莉、吴晖、彭诚信三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剑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通知,对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变更部分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并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及巨潮资讯()上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别是围绕高端芯片制造、高端设备制造等领域配套的新材料和化学品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2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五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和方式于2019年2月17日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黎达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思远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及巨潮资讯()上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通知,对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

1、变更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公司通过复核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发现部分车间生产专用设备的原有折旧年限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为了更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该类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折旧年限调整为原有折旧年限的60%,将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年。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5、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对公司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注射压力:注射压力是对收缩率影响较大的因素益;

(4)进一步明确冲击实验机的示值偏高或偏低:其缘由是唆使表的表杆与冲头相对初始位置不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以前年度财务数据。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9年2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充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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