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钢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角钢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男子内退后应聘新单位年薪10万为讨欠薪打官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24:17 阅读: 来源:角钢厂家

­  时下,全民创业热潮兴起,很多退休或内退人员乐于发挥余热,重新上岗工作。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也乐意聘用这部分人员。令退休后再就业人员想不到的是,退休打工并不享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困境。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  案例一内退后应聘新单位 为讨欠薪打官司

­  甘先生原系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员工。2009年,他在该公司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每月领取生活费800多元。2014年7月,他在红旗公司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

­  2010年10月,甘先生到龙岩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上班。双方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5年,年薪10万元,华锐公司每月先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到年底再一次性支付4万元。

­  合同签订后,华锐公司每月向甘先生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未扣税)至2014年4月。自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华锐公司仅向甘先生支付工资1.32万元,也没有按约定在每年的年底一次性支付给他4万元。甘先生在华锐公司工作到2015年2月就不干了。

­  去年底,甘先生状告华锐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2.6585 万元和经济补偿金3.7499万元。

­  庭审中,华锐公司辩称:甘先生未与红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聘到华锐公司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甘先生违约在前,华锐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甘先生从红旗公司内退后到华锐公司上班,在其未领取退休金之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甘先生于2014年7月领取退休金后,双方即转为劳务合同关系。甘先生主张华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甘先生在华锐公司工作期间,华锐公司应当按约定向他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院遂判令华锐公司向甘先生支付拖欠的工资21万元。

­  首页末页

­  案例二退休男子冒名上班 猝死后公司要担责

­  张某已过退休年龄。为顺利就业,他冒用比他年龄小很多的小刘的证件,以小刘的身份来厦门务工。

­  张某冒充小刘,与厦门某服装公司签了劳动合同。2012年底,他在一服装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工作半年后,他突然猝死在洗手间。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但因张先生家属拒绝尸检,随后尸体火化,致使他的死因无法查明。

­  服装公司在事发后支付给张某家属5万元。张先生家属主张:他系因过劳致死,服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除已支付的5万元,还应赔偿83万元。遭拒后,张先生的家属于去年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

­  服装公司辩称,公司只和小刘签过合同,未聘用过张某,张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且张某是猝死,未经尸检,死因不明,不能证明与工作有关。

­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冒用小刘身份在服装公司工作,但不能根据张某冒用他人身份就否认其与服装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雇员受到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在本案中,因家属拒绝尸检,从而导致张先生是否因工作原因致死无法查明。基于他已过退休年龄,却仍谎报年龄受雇于服装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猝死发生后其家属拒绝尸检,对主要证据的不能提供承担责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  在电子监控技术普及的今天,服装公司因未能发现其员工在公共场所极为异常的举动,丧失了给予死者最后帮助的可能,丧失了挽回张某生命的机会,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  该院最终酌定服装公司负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万余元。

­  首页末页

­  案例三双重劳动关系被辞退 诉求赔偿获支持

­  周先生于1976年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岗位为钻探中级工,1997年办理病保,月工资为1648.4元,并由地质大队发放工资至今。地质大队至今有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为其缴交相关社会保险和在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交医疗保险。

­  周先生因病长期请假在家休息。2002年2月,他与连城县某行政单位签了一份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受聘于该单位工作,合同有效期从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他继续在这家单位上班,但双方未再签过书面聘用合同。

­  2013年11月,该行政单位辞退周先生。周先生认为这家单位的辞退行为违法,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去年将对方告上法庭。

­  这家单位在庭审中辩称:周先生与行政单位之间从来没有建立书面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只是劳务关系。自1976年7月起至今,周先生与地质大队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现每月仍然领取1648.4元的工资,地质大队依法为其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至今。行政单位与周先生之间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因此解除劳务关系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  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并不提倡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全日制劳动关系视为违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只是确认前一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否认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  周先生在与地质大队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从事门卫工作,接受对方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应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就辞退原告的原因举证证明合法,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据此,该院判令连城县某行政单位支付周先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2万元,并支付他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报酬计5万多元。

­  首页末页

­  □法官说法

­  只存在劳务关系 无法获得赔偿金

­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认为,当前,因经济下行,造成一些企业停产,存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重新再就业的现象。这些人员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常常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从原单位内退后到新的用人单位上班,在未领取退休金之前,双方关系应为劳动关系。

­  但在劳动者办理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双方关系转为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关系时,无权向新的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此外,退休老人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最后,应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劳动合同外,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  法官提醒老年朋友们:应视自身健康状况谨慎考虑是否出来工作,在受雇时应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选择适合的工作。否则出现伤害事故,法律难以给“造假者”以周全保护。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用工单位也应完善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既是为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记者 陈鸿星)

­

黑色缠绕膜图片

电动剃须刀

笔记本CPU

紫外检测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