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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不承担夫妻双方债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8:11:50 阅读: 来源:角钢厂家

沧州朱先生陷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中,之前他借给好友李先生50万元,现在李先生公司经营困难,面临倒闭,50万元还不出来,他只有诉讼到法院,希望李先生和他的妻子金某共同来承担。

但是朱先生不知道的是,早在三年前,李先生和妻子金某就已经达成一份协议,金某不支持李先生开办公司,两人最终约定。1、李某在外经商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朱某个人负责;2、共同财产中的居住房屋归金某所有(价值约20万元);店面归李某所有(价值约20万元)。双方将上述协议交至房管局和土地管理局备案,并按上述协议进行了分户登记。后由于李某在外经商欠下80余万元的债务。

借贷网分析;本案中李某及妻子金某已经做了财产的各自所有公证,并表明一方债务自己偿还,并已经公证备案,所以金某不承担李某的债务。 首先,《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李某和金某的房产已进行了变动登记,故具有公示性,即推定第三人知道此物权的变动。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因李某、金某双方进行财产的约定是家庭事务管理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管理方法,故他们也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且李某、金某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在前,产生债务发生在后,故他们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法律事实。因此,他们的约定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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